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产权转让中的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8] 371号)和《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电子竞价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以及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络竞价交易,是指凡在光谷联交所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经信息发布,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光谷联交所与转让方依据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竞买方通过网络竞价交易系统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由网络竞价交易系统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转让方,是指委托光谷联交所转让各类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方,是指向光谷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合格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 光谷联交所是产权转让网络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者,提供市场平台及相关服务,维护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竞价前准备
第七条 转让方及光谷联交所应当在确定竞价交易方式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的制作。
《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是对《产权转让公告》内容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主要包括产权标的涉及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网络竞价保证金数额的设定、起始价格、加价幅度、网络竞价承诺函、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第八条 《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制作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光谷联交所向已受理的意向受让方发出《网络竞价通知书》及《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
第九条 除以下情形外,《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发出后不得终止网络竞价:
(一)在规定时间内不足两家竞买方的;
(二)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终止产权转让的;
(三)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出现网络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按规定提交《网络竞价承诺函》并根据《网络竞价通知书》的要求向光谷联交所缴纳网络竞价保证金,即成为竞买方。竞买方在竞价前已向光谷联交所缴纳得交易保证金,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具体数额以《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相关约定为准。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十一条 光谷联交所应在网络竞价开始前完成对参加网络竞价的所有竞买方进行网络竞价系统使用辅导,并根据竞买方的要求,提供全程竞价操作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竞买方应按照《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及《网络竞价承诺函》约定的相关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光谷联交所指定的竞价场所,通过身份验证。光谷联交所应向通过身份验证的竞买方发放网络竞价交易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办好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方,应按要求准时登陆至光谷联交所网络竞价交易系统参与竞价。
第十四条 竞买方应在《网络竞价须知》中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每一次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轮报价一般应高于上一轮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应按照《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规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
第十五条 竞买方输入的报价一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第十六条 报价以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方为受让方;若所有竞买方均未报价的,网络竞价活动终止。
第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应于竞价结束后当场签署《网络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
第十八条 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根据《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的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受让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按约定转为成交价款。其他竞买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在网络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缴款账户退还。
第二十条 网络竞价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产权转让网络竞价文件》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方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竞买方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方的合法权益的;
(三)竞买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转让方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光谷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方名义参与竞价、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擅自泄露转让方或者竞买方的相关信息、扰乱竞价交易正常秩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递交《网络竞价承诺函》时间截止后,竞买方要求撤消已递交的《网络竞价承诺函》的;
(二)竞买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
(三)竞买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按照约定签订合同的;
(四)竞买方与转让方、其他竞买方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方对转让方、光谷联交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竞买方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网络竞价过程中当事各方发生的争议可向光谷联交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产权交易网络竞价活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报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光谷联交所负责解释权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