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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审查和公告
发布日期:2013-11-06
作者:本站编辑

中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 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2. 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3. 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4. 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1.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2.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3. 软件登记的撤销;
4.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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