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监督交易合同履行,根据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办理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认手续;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负责对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机构负责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需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商转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电子竞价。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采取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排污权时,由交易机构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组织实施;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权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转让委托、转让委托受理、挂牌公告、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管理、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受让保证金退还、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转让委托:排污权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等转让委托文件。转让方对其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转让方须允许交易机构将转让标的细分后转让。
转让方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
3、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转让委托受理: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挂牌公告:交易机构应根据转让方提交的转让委托文件,在受理排污权转让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公告》,并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刊登,公开披露有关排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挂牌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名称;
2、转让标的数量;
3、交易竞价基价;
4、挂牌时间及期限;
5、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6、受让登记时间;
7、受让登记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登记:挂牌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时,以转让标的交易竞价基价受让全部意向受让数量所需金额的30%缴纳受让保证金,并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
3、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登记期间,如转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正常进行时,转让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受理:交易机构在收到所需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确定交易方式:
(一)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在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九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机构在其网站发布交易方式确定通知,并告之转让方和已被受理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
第十九条 交易管理:
(一)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限内,受让方累计受让的排污权不得超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范围。
(二)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再次进行:
1、转让标的权属在政策、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2、交易价格低于当期交易竞价基价的;
3、第三方对转让标的权属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4、经交易机构确认,转让方认为须暂停交易的。
第二十条 成交签约:
(一)采取协商转让方式交易时,交易双方在交易机构组织下,根据协商价格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二)采取电子竞价方式交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竞价结果正式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三)采取其他方式交易时,由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交易双方正式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款结算:
(一)交易双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此前缴纳的受让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余款在《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入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二)交易价款实行统一结算。
(三)交易价款应来源于受让方银行账户。
(四)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受让保证金退还:
(一)没有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机构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但没有取得受让权的,其保证金在竞价交易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全额退还。
(三)意向受让方取得一定的受让权但交易价款未达到受让保证金金额的,其受让保证金与交易价款差额部分在竞价交易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取得竞价资格但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竞价交易的,或参与竞价但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已取得受让权的意向受让方,不按期与转让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或不履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交易机构退还受让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
(一)交易机构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并完成结算手续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易机构在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余额(不计利息)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交易双方各自凭《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排污权交易活动,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排污权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相互串通的。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